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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
让“民间文艺”拿起法律利剑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IGC)成立,在该委员会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修订案文)》中,将“民间文艺”的内涵概括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oF)”的简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文化领域也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各个国家、民族,以及区域之间,部落和社群之间需要互相借鉴、利用和学习,在此过程中,“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更为重要。

 

  记者:

 

  有人说传统文化作为一种公有领域的文化,可以随便使用,您持何观点?

 

  高思: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对立的看法。其一认为,是传统文化属于公有领域,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和分享,也可以对它进行改编、再利用,因为这将有助于国家或民族、社群传统文化的传播与弘扬。其二认为,这种以改编方式的再利用,是一种商业性的利用。如果被本社群的作者改编为新的作品,应当指明来源。如果被外国人改编成新作品的这种跨国界利用,在未经权利人(受益人)的许可、没有指明来源、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应属于一种不正当的利用或滥用,应当制止。如果在利用中,有超出传统以外的方式,或者没有尊重传统的信仰,有可能违反习惯法,并损害传统社群的精神权利。在国际论坛上,前一种看法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后一种则主要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同时,发展中国家还呼吁,只有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从国际层面实施保护,才能有效地解决跨国界的不正当利用或滥用问题。

 

  记者:

 

  目前为止国际上对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

 

  高思:

 

  国际社会的探索和努力。与保护民间文艺相关的国际论坛有两个,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经过多年的努力,2003年UNESCO成员国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是以确认、文献记录、鼓励传承、拯救等方式进行的保护。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艺”的内涵十分相似。所以,实际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以另一种方式保护民间文艺。

 

  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说,如何保护民间文艺的探索和努力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了。这些探索具体体现在1967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6年《突尼斯发展中国家版权示范法条》与1982年《WIPO-UNESCO示范法条》中,近期的突出进展是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经过多年努力之后,到目前为止,最富有成效的工作是,自2000年以来,IGC已经举行了10次会议和若干次地区性会议。IGC经过调研论证,收集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编制了大量的文件,并制定了工作方案。但人们要问,为什么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还未见成果。我们以为主要是因为民间文艺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的、庞大的工程,要实现工作目标,就要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但这既需要时间,也需要有创造性的工作方式。

 

  记者:

 

  在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上,应该用什么方式才更有效呢?

 

  高思:

 

  长期以来,以什么方式保护民间文艺,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发达国家认为,传统的著作权法已经够用了,无须再制定新的法律或条约。而发展中国家主张,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足以保护民间文艺。的确,从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艺这个角度而言,著作权法它有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的局限性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局限性是由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以及民间文艺保护的客体所固有的特征决定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彼此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需要采用多种模式的保护机制,除了传统的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措施以外,还可以创建特殊法(sui generis)的保护机制。为什么需要多种制度存在呢?一方面,现代社会民间文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地消失,或失去传承人,殛需通过确认、文献化、拯救,或存放在博物馆里的方式,由国家拿出大量的资金,进行能力建设才能够做到,因此采取这种行政保护措施是非常关键的。另一方面,在商业利用中,一个民族或者是一个部落、社群,其作为资源性的民间文艺被别人利用的时候,在道义和精神上没有得到尊重,经济权益也得不到回馈时,采取行政保护是难以做到的,所以要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进行保护。这种方式有可能是著作权式的,也有可能是一种特殊保护体制的。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引领的国际论坛,就是在积极探索并推进这场讨论。

 

  记者:

 

  我国在民间文艺保护立法方面有哪些进展?

 

  高思:

 

  当前,文化部已经起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该草案当中,把民间文艺保护的问题留给了与著作权法相关的法律来考虑,这与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也就是著作权保护和特殊保护的关系是什么?因为在著作权法制定之初以及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之后,当中的这一条规定未做任何改动,都是说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结合美国动画片《花木兰》的例子,该影片也是根据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花木兰的故事改编的,如果按照保护作品的模式,著作权只能保护到豫剧《花木兰》,但对传统的《木兰诗》就很难予保护了。所以,现在有学者建议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改一个名称,叫做“民间文艺保护条例”,这也许是一个大胆的设想,有助于立法者走出困惑。(知识产权报 记者 张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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