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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 简介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是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在自治区文化厅主管和民政厅及内蒙古中华文化学院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兼管下,由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教授和文化艺术工作的艺术家组成的文化艺术社团组织。
    本研究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致力于研究文化现象,揭示文化规律,探索文化哲理,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以弘扬民族文化,推动文化艺术交流、研讨为宗旨,为文艺、文学、书法、绘画、摄影等艺术家搭建艺术交流的平台,进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为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艺术,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旨在促进中国民族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同时,让民族文化艺术走向世界,不断提升民族品牌,为文化艺术的发展与建设服务。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为民主制会员机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办公厅、专业委员会、内蒙古文化艺术网及内蒙古文化艺术珍藏馆和内蒙古文化艺术研发中心等机构。共设九部一社一馆一网站一个中心和九个专业委员会(见组织机构图),会员涉及各个文化艺术领域。机构代码:50270562-5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业务范围
1、举办各种文化艺术交流、各类学术论坛、学术研讨活动及各种艺术培训活动;
2、举办艺术家专题讲座、展览、比赛、创作评审、艺术鉴定、专业等级认证及笔会等活动;
3、组织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评奖活动;
4、举办有关文化艺术产业、文化艺术研究、对外文化艺术交流等各类活动;
5、与国内外文化艺术团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策划、组织文化艺术方面的学术活动;
6、通过会刊及网站传播区内外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学术动态,编辑出版书画教材、书刊及提供咨询服务;
7、建立文化艺术人才库,着力培养各类艺术人才,向社会推荐、宣传艺术人才,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8、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9、根据本会章程开展其它活动;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
第二条  研究会的性质:
本研究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指导和组织下,由自治区文化艺术和新闻界专家、名流以及其他自愿参加的文学艺术界有识之士的研究性组织,旨在以科学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为出发点,倾心研究自治区文化艺术的拓展与壮大,针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的文化底蕴,深入挖掘自治区文化艺术资源,从而为自治区提供合理开发利用文化艺术资源的可行性报告。同时为丰富自治区的文化生活,实现文化学习与文化发展的全方位开发利用,以弘扬自治区良好的民族古今人文事业为目的,促进自治区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在办刊发表研究专题内容的基础上,团结文化事业的广大同仁,开展文化艺术理论研究、文化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咨询服务等活动。精心营造自治区文化艺术的和谐氛围,力求展现自治区文化艺术的成果及前景,为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做贡献。
第三条  研究会宗旨
1、遵循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文化事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研究会的研究成果,促进自治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2、从科学发展的战略眼光出发,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文化艺术事业,以改革、发展、创新的积极态度研究并开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财富,激发与时俱进、和谐发展的文化氛围。通过一些知名人士的研究及讲座来促进民族地区的文化艺术发展。
    3、研究会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文化艺术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条  维护本章程的尊严,研究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组织机构和成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本研究会在内蒙古文化厅文艺处的业务主管下工作,自觉接受内蒙古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住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104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自治区良好的民族古今人文事业为目的,促进自治区文化艺术与时俱进、和谐发展,开展文化艺术学术研究。
(二)   组织内蒙古文学、艺术、书法绘画界人士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   在办刊发表文化艺术研究专题内容的基础上,精心营造自治区文化艺术的和谐氛围,力求展现自治区文化艺术的成果及前景,为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做贡献。
 
 
   
 
第七条  本研究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研究会。
(三)   德才兼备、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   文化艺术方面勤奋刻苦,有创新精神、成绩优良。
(五)   在文化艺术等方面成绩显著、能对本学科的发展起引领作用的专家、教授和有一定特长的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
(六)   在文化艺术及本研究会的业务(行业、学科)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主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研究会综合部评估推荐、综合考核,方可加入。
(三)   由研究会综合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研究会交给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精通文化艺术方面的相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  德才兼备、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  文化艺术方面勤奋刻苦,有创新精神、成绩优良。
(五)  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年龄的,
须经到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  如会长不在位或因其他情况无法正常主持工作时,由秘书长代会长处理本研究会一切事务。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法定代表人个人投资。
(二) 会费。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个人投资的归个人,属公众捐助的在业务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入会条件
(可查阅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章程
 
 
一、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研究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在书画界有一定影响;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水平和成就;
(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出版、文化艺术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或贡献;
(4)具有同等水平的书画、美术工作者和热心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本行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团体会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信誉与业绩,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主要对象是各类合法的书画艺术产业机构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三、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点击“关于我们”栏+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入会申请表);
(2)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所需材料(将个人详细简历、联系方式、相关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作品等邮寄到本站或电子档发送本会邮箱);
(3)交纳会费;
(4)经本会审核通过,经本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服务内容
(1)登录“会员专栏”栏目,享受免费的全方位的资讯服务;
(2)免费索取书画艺术培训、会议的相关信息;
(3)免费赠阅本会刊物;
(4)会员简介及佳作将在本会网页面显示,全部资料由会员在会员管理页面上自行上传,作品最多不可超过8幅,部分不足之处,本会网站将在审核时根据具体情况为会员在后台进行修改,以保证所上传资料的正常显示;
(5)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交流、考察等;
(6)优先享受本会有限提供书画、美术、艺术交流服务;
(7)可在本会网站开设的论坛中发表文章;
(8)可向本会申请开展个人艺术宣传和展览活动;
(9)可向本会申请在国内外举行大型文艺活动或在国外知名的演艺场所的演出活动;
五、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质询和批评,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六、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书画家的一切权益,在会员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七、会员必须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八、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损害本会名誉、形象、利益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联系方式: 
电    话:0471-4905087
传    真:0471-4905089
移动电话:13848127918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办公邮箱:whys7777@126.com
内蒙古文化艺术邮箱:qf@nmgwhysw.com
网    址:www.nmgwhysw.com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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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职   务
 
 
 
(寸照三张)
单位名称
 
出  生
年月日
 
E-mail
 
邮   编
 
通讯地址
 
 
手   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办:
宅:
 
 
 
 
 
 
 
 
 
 
 
 
 
文化艺术
成就或
特长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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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无单位请注明)
 
 
 
 
 
    
 
研究会意见(秘书长签字)
 
 
 
 
 
 
          
 
●此表复印复制有效,请打印正楷字填写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照片可粘贴照片处或打包单发)。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会徽说明

会徽

会徽

网标

会徽说明:

A、主图案以文化的“文”字为主体,突出表现文化艺术研究的含意。
B、图案上方是一只眼睛及曈孔,象征细心观察,潜心研究,认真做事。
C、图案是以文化的“文”字变形为一个迈开步伐的人形图案,并用双臂托起一轮希望的太阳,象征人文精神和文化发展与希望之光。
D、整体图案以人形和文化的“文”字变形图案组合而成,象征人与文化的有机结合。
 
(注内蒙古文化艺术网徽标同会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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