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
第二条 研究会的性质:本研究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指导和组织下,由自治区文化艺术和新闻界专家、名流以及其他自愿参加的文学艺术界有识之士的研究性组织,旨在以科学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为出发点,倾心研究自治区文化艺术的拓展与壮大,针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的文化底蕴,深入挖掘自治区文化艺术资源,从而为自治区提供合理开发利用文化艺术资源的可行性报告。同时为丰富自治区的文化生活,实现文化学习与文化发展的全方位开发利用,以弘扬自治区良好的民族古今人文事业为目的,促进自治区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在办刊发表研究专题内容的基础上,团结文化事业的广大同仁,开展文化艺术理论研究、文化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咨询服务等活动。精心营造自治区文化艺术的和谐氛围,力求展现自治区文化艺术的成果及前景,为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做贡献。
第三条 研究会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从科学发展的战略眼光出发,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文化艺术事业,以改革、发展、创新的积极态度研究并开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财富,激发与时俱进、和谐发展的文化氛围。通过一些知名人士的研究及讲座来促进民族地区的文化艺术发展。
第四条 维护本章程的尊严,研究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组织机构和成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本研究会在内蒙古文化厅文艺处的业务主管下工作,自觉接受内蒙古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住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景观大道新星大厦807号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自治区良好的民族古今人文事业为目的,促进自治区文化艺术与时俱进、和谐发展,开展文化艺术学术研究。
(二)组织内蒙古文学、艺术、书法绘画界人士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 在办刊发表文化艺术研究专题内容的基础上,精心营造自治区文化艺术的和谐氛围,力求展现自治区文化艺术的成果及前景,为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做贡献。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研究会。
(三)德才兼备、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文化艺术方面勤奋刻苦,有创新精神、成绩优良。
(五)在文化艺术等方面成绩显著、能对本学科的发展起引领作用的专家、教授和有一定特长的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
(六)在文化艺术及本研究会的业务(行业、学科)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主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研究会综合部评估推荐、综合考核,方可加入。
(三)由研究会综合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文化艺术方面的相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德才兼备、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文化艺术方面勤奋刻苦,有创新精神、成绩优良。
(五)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年龄的,
须经到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如会长不在位或因其他情况无法正常主持工作时,由秘书长代会长处理本研究会一切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法定代表人个人投资。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个人投资的归个人,属公众捐助的在业务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文化艺术研究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